龚某诉重庆A房产公司、向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诉讼案件案由确定的重要性

2018-08-23

【案情简介】

债权人向某、杨某、唐某1、唐某2、牟某五人共同借款560万元给A房产公司,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A房产公司用合川区南办处金鹿街、婆婆湾街处门市做抵押,2015年8月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5年8月后,龚某与A房产公司在合川法院达成调解、并取得合法民初字第7666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件未通知向某等人参加,该调解书确认上诉房屋归龚某所有。

2016年4月,龚某起诉向某一人,称自己物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判决向某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该案案由是抵押权纠纷还是抵押合同纠纷。

【办案过程】

接受被告向某的委托后,陈健康律师前往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调取了抵押档案材料,查阅了抵押合同纠纷、抵押权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与当事人详细沟通。龚某仅起诉了向某、没有起诉其他4人,其诉状对是抵押合同纠纷、还是抵押权纠纷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若本案原告龚某选择抵押合同纠纷,因合同相对方还有4人,应该追加4人作为当事人,并补足案件受理费;若原告龚某以抵押权纠纷起诉,本案不应由民二庭审理。

在庭审时,律师要求法官让对方明确本案件案由,原告代理人选择抵押合同纠纷后,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含有5人抵押合同的抵押档案材料,经法官释名后,原告不愿意追究4个被告,于是原告当庭撤诉。

【案件结果】   

原告当庭撤诉。

【律师代理意见】

龚某诉重庆A房产公司、向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

合议庭: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接受向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当事人与查阅相关卷宗,对龚某诉A房产公司、向某抵押合同纠纷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原告以抵押合同纠纷起诉,应增加诉讼必要参加人,补缴案件受理费。

合同具有相对性,被告一和与被告二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还涉及到其余4名共同借款人,法院应依职权增加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二、抵押权依法设立,合法有效。

办理抵押权证和抵押权登记办理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可以证明抵押权是合法设立的,因受法律保护。

三、A房产公司系涉案房屋对外公示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合川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查到的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产权人是A房产公司,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核表权属登记人也是A房产公司,可以证明A房产公司系涉案房屋对外公示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四、原告龚某与被告A房产公司法人关系密切,不排除二当事人有恶意串通的可能。

重庆市合川B公司为A房产公司创设大股东,直至2006年12月31日全部转让其在A房产公司的股份。龚某为重庆市合川B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为重庆市合川B公司的股东,龚某、唐某同为B公司第一届董事成员。原告龚某与被告A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关系密切,不排除二当事人有恶意串通的可能。

综上,法院应该追加诉讼参加人,原告应当补缴案件受理费;被告一和被告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受法律保护。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并加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