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的遗产认定

2018-05-19

作者:杜丽诗、杨童

案情简介】

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崔某四、崔某五系崔某某与向某某婚生五子女。1985年10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职工住房分配给职工向某某居住使用,向某某于1995年10月去世。后公司于2004年开始房改工作,公司为照顾职工家属,同意崔某某以向某某配偶的身份购买该房产。购房总价款21562.26元分别由向某某生前于1993年9月10日缴纳的房屋加包款2041.2元与崔某某实际缴纳的19521.06元构成,同时崔某某购房时享受了向某某的优惠工龄资格。2004年9月,崔某某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后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崔某四起诉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向某某的遗产。

【争议焦点】

该房产是否属于崔某某的个人财产,是否应该进行遗产分割分配。 

【办案过程】

本所接受了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崔某四的委托,本律师在初步接触四位原告后,仔细审阅了四位原告带来的资料,初步判断诉讼形势,但需要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崔某某利用向某某优惠工龄资格而获得。经过多方努力,我们获取了重要证据,证明因向前利已经去世,公司为照顾职工家属,同意崔某某以向某某配偶的身份购买该房屋,同时享受向某某的优惠工龄资格。在本案中,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理参加诉讼并申请诉前保全,并根据获知的以上案情,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相关代理意见。为了使我方当事人妥善维护家庭关系以及尽快获得遗产份额,最后与崔某某、崔某五达成调解协议。 

【办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位于沙坪坝区的该房屋由被告崔某某取得82.64%的产权,由原告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崔某四各取得4.34%的产权,崔某五将其4.34%的产权让予被告崔某某。

【律师代理意见/辩护意见】

关于崔某一等四人诉崔某某、崔某五遗产分割纠纷一案的

代理意见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接受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崔某四的委托,指派杜丽诗、杨童律师在崔某一、崔某二、崔某三、崔某四(以下简称原告四人)诉崔某某、崔某五遗产分割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四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庭调查的情况,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诉争房屋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某某号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产”)系被告崔某某与亡妻(被继承人某某)的共同财产。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中载明,该房产原系公司职工住房,公司于1985年10月将该房产分配给原告四人的母亲向某某居住使用,向某某于1995年10月去世。后公司于2004年开始房改工作,公司为照顾职工家属,同意被告崔某某以向某某配偶的身份购买该房产。购房总价款21562.26元分别由向某某生前于1993年9月10日缴纳的房屋加包款2041.2与被告实际缴纳的19521.06元构成。同时被告购房时享受了向某某的优惠工龄资格,被告崔某某在其诉至贵院的(2016)渝0106民初3648号物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诉状》中已予以承认。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沙坪坝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1999年发布的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其配偶的工龄优惠的,该住房应当视为其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综上,该房产属于被告与妻子向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向某某去世后其所有部分应当属于其遗产。

    二、原告四人均系被继承人向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要求分割诉争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

    被继承人于1995年10月去世,且未留下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四人与本案两被告均系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四人有权要求分割诉争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原告四人要求依法分割并各分得该房产的1/12份额的诉求合法、合理。

   三、本案诉争的遗产房屋不宜分割,原告四人要求与本案两被告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原告四人各1/12份额)本案诉争房屋的遗产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物权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因本案诉争的遗产房屋不宜分割,原告四人要求与本案两被告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原告四人各1/12份额)本案诉争房屋的遗产部分。

    综上,该房产系被继承人向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向某某去世后,原告四人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要求依法分割并各分得该房产1/12份额的诉求合法合理;要求与本案两被告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原告四人各1/12份额)本案诉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