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破产制度的实务研究

2026-06-08
债权人申请破产制度的实务研究
——时机选择·程序要件·策略运用
——时机选择·程序要件·策略运用
【引言】
在债权实现的实务场景中,债权人普遍存在一种认知偏差:将破产程序视为债务人的专属事项,而自身仅需被动等待。然而,现实经验及司法实践表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容易受到权利侵害的群体,若一味被动等待,当意识到债务人陷入清偿困境时,可供执行的财产往往已被其他债权人先行处置,或已通过不当交易被转移隐匿。债权人主动行使破产清算申请权等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被动等待只会让自身债权实现陷入被动。
究其本质,在特定情形下,由债权人主动启动破产程序,不仅不是“撕破脸面”的对抗行为,反而构成一种理性的债权保全策略。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分析框架,系统梳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时机判断、程序要件与策略运用,以期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一、申请时机的类型化分析
(一)执行程序穷尽后
当债权人已穷尽常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本、债务人名下未见有效资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继续被动等待只会造成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的无谓消耗。破产程序启动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将对债务人实施全面的财产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计、账目核查、不当交易的识别与撤销。实务中,常规执行程序未能发现的隐匿财产,往往在破产审计环节得以暴露。
(二)其他债权人已先行保全
根据现行民事执行规定,对企业法人的执行分配遵循保全顺位原则——先保全者先受偿。若债权人的保全顺位靠后,按顺位分配后恐难获得任何清偿。在此情形下,及时申请债务人破产,借助破产清算中的公平受偿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正因保全顺位差异导致的分配不公。
(三)债务人正在转移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然而,撤销权之诉通常存在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度大等局限。相较而言,申请破产可触发法院的快速审查机制,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有效冻结。
(四)企业具备重整价值
部分债务人陷入困境并非因其主营业务缺乏竞争力,而是源于短期流动性危机或过度负债。在此情形下,申请破产重整可能较清算更为有利。据公开统计数据,2017年至2019年间审结的56宗重整案件中,普通债权人的平均清偿率约为34.70%,较直接清算高出近25个百分点。这表明,对于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重整程序能够在更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申请程序与材料要件
(一)程序路径的选择
《企业破产法》赋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程序选择权。清算程序旨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分配,终结其法律人格;重整程序则以企业的持续运营为前提,通过债务调整和经营重组实现债权的更高比例清偿。具体选择何种程序,取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未来经营前景的预判与评估。需特别指出,破产和解程序仅允许债务人自行申请,债权人无权启动。
(二)管辖法院的确定
破产案件的管辖遵循“债务人住所地”原则。具体而言: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的,该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的,以注册登记地为管辖依据。级别管辖方面,在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市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26年2月,全国共有24家破产法庭,分布在各个省份和直辖市,这些破产法庭在破产案件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在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已设立破产法庭的地区,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应依据管辖规定向破产法庭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的准备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申请破产需提交以下文件:(1)破产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目的、事实与理由;(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债务人最新的工商登记信息;(4)证明债权成立及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证据材料,包括生效裁判文书、合同、借据、对账单以及执行终本裁定等;(5)若申请重整,还须附具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的分析论证报告。
三、法院审查程序与救济机制
破产申请提交后,法院的审查流程具有明确的法定期限和程序环节。

图1:破产案件审理流程示意图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法院收到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于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须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除该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院审查的核心要件是破产原因的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种情形。债权人在提交申请时,应着重围绕上述要件组织证据材料。
值得关注的是,部分法院在正式受理前会召开听证会,要求申请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是债权人当面陈述立场、补充证据的重要程序环节,应充分准备。此外,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需注意,对受理裁定不得上诉。
四、破产保全策略:防范受理前资产流失
现行《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财产保全制度,此系立法的结构性缺失。破产受理前的时间差——自申请提交至法院作出裁定——恰是债务人处置、转移财产的高风险“窗口期”。

图2:破产保全风险提示与应对策略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9月首次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已明确引入破产保全制度。根据该草案规定,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裁定受理前,若发现存在债务人财产可能贬值或被不当转移等紧急情形,可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在修订草案正式通过之前,债权人可采取的应对策略包括: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一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说明财产面临的紧急风险状况,请求法院加快审查进度并视情况采取保护性措施。此举虽无明确法律依据可循,但可有效推动法院重视财产保全的紧迫性。
五、特殊情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要件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相较于一般企业,设置了更高的准入门槛。根据2024年底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若干问题的纪要》,申请上市公司重整除常规材料外,还须提交:
(1)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专项分析报告;(2)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3)若由债权人申请,还须提供已通知上市公司相关方的证明材料。法院受理前,须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此类程序门槛的增设虽提升了申请的难度,但也为债权人构筑了更为周密的制度保护屏障。
【结语】
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决策行为。在债务人财产尚具价值时果断启动程序,远优于坐等资产贬值或被先行处置。破产制度并非仅为债务人提供“退出通道”,同时也是债权人实现公平受偿的重要法律工具。
此外,根据现行规定,在法院作出受理裁定之前,申请人可随时撤回申请。若债务人在此期间主动履行债务或达成可行的和解方案,及时撤回申请亦不失为务实的策略选择。
——作者简介——

杜文国
■律所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破产清算与重整法律事务部主任

杜文国
■律所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破产清算与重整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研究员,重庆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
•业务领域:重大破产债权保护,破产管理人业务。
•主办过的重大案件包括:重庆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庆天来酒店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重庆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重庆泰盈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重庆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重庆普度置业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企业破产案件一级管理人
杜文国律师微信手机同号:132900766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