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和智新闻|渝中区破产清算与重整专委会做客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开启2022年第一次专委会会议

2022-08-11

 
        今日,渝中区破产清算与重整专业委员会莅临我所,开启2022年第一次专委会会议,就专委会下半年工作进行安排与指导,深入就破产法庭出台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之后“破产行业律师”未来的发展方向展开讨论,以满足社会与企业对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提出的新需求,共话法制发展。
 


(会议现场)
 
         现场,各专委会成员从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出发,围绕“破产行业律师”工作发展方向,实务中的机遇与难题,企业破产与新型重整需求的探索等主题进行了知识分享,就《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的全新运用展开探讨,各抒己见,寻求共识。

  《民法典》视野下,后疫情时代,社会与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对破产清算与重整提出新的需求,也要求“破产行业律师”高度专业化、体系化,帮助企业快速破局,释放社会经济活力,清除阻碍经济发展的枷锁。
 

 
        会后在我所高级合伙人,党支部副书记、破产清算与重整法律事务部主任、重庆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杜文国的主持下,开展《管理人代表公司追缴股东认缴出资相关问题》探讨沙龙。
 
(志和智高级合伙人   杜文国)
 
       他指出,根据《破产法》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由于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破产程序中对出资义务的承担责任主体、诉的范围、承担责任范围规定并不详实。
 
  
(沙龙现场)
 
       杜文国律师认为,原股东可以作为管理人追缴出资的责任人,但具体是否承担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处理。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系对公司附履行期限的债务,股权转让将导致股东变动,进而影响出资债务能否按期足额履行。若股东滥用期限利益无偿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责任,对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其仍应对转让的出资承担履行担保责任。
 

(在场律师探讨交流)
 
      观点的抛出也引起现场热烈反响,各专委会成员及其他现场与会律师就追缴出资相关的“诉讼主体资格”、“承担责任的主体”“诉讼的范围”及“程序的协调与转换”等问题进行了激烈探讨,大家纷纷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结合实务经验热情交流各自的解决方法。

  在破产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各成员之间达成“合力”,实现重庆市破产清算与重整法律服务的蓬勃发展,为未来的合作与共赢打下坚实基础,共创美好未来。